
昨天10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这部法律自2009年颁行、2015年全面修订之后,迎来的又一次大规模系统性修订。
原创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Vs 现行法文比较(内附具体条款对比明细),有需要的小伙伴可以自行取阅。
虽然修订草案→国务院审议→提请全国人大审议→常委会三审—— 表决通过并公布施行还有很长的路,中间不乏各种调整,但是从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到今年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2026年工作重点,都说明食品安全法修订迫在眉睫,所以我想这个时间不会太长。
而作为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最重要的监管部门,总局草案几处新变化,值得每一位餐饮经营者提前读懂,提前布局。下面就跟着课代表一起来了解下吧!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互联网+人工智能”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应用,提升监督管理效能。
第六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在食品生产经营关键风险环节安装监控设备,并将实时监控视频信息接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系统。
这两条把 "智慧监管" 落到了实处:政府端加快 "互联网 + 人工智能",企业端在关键风险环节安装监控、接入监管系统。监管从 "事后抽查" 走向 "实时可视"。对企业而言,透明化与安全投入不再是选择题,而是进入系统、接受监督的必修课。
第一百一十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以视频形式向社会实时公开餐饮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该来的还是来了,而且来的有点猛!
对 "企业摄像头接入监管系统",我认为是大势所趋;但让全部入网餐饮商户无差别地接受社会共治的 "倒逼",是否有些一刀切?
"明厨亮灶" 该不该向社会公开,业内一直讨论不绝,毋庸置疑,明厨亮灶设计的初衷是向消费者传递食品安全感。
而现实中的入网餐饮形态远比想象复杂 —— 从主体看,有连锁企业,也有个体户;从供餐方式看,有堂食店,也有纯外卖;从后厨实体看,有本就是开放厨房的,也有封闭厨房的;从管理实践看,即便封闭厨房,也有在店内公示摄像头画面的,还有不公示的。
外卖的点餐逻辑其实很朴素:实体店我去过、体验不错,于是线上复购;而纯外卖店我从未见过实体,只能靠监控去了解它 —— 前提是,我有这份意识。
正因如此,面临十个餐饮九个上外卖的市场现状,不考虑企业具体形态的一刀切,会不会给已经投入成本的企业增添无谓负担?再者,流量时代里,偶发性的后厨管理瑕疵一旦被截取放大,执法与企业都会陷入新的内耗。在 "瑕疵 — 违规 — 违法" 的边界尚未厘清之前,这种做法会不会最终一锅粥?
作为行业的亲历者,我尤其想为大型连锁企业说句话 —— 他们足够努力,却也注定站在聚光灯下,成为 "博眼球、带流量" 的工具。一次偶发的画面,就能让他们跑断腿。
行业不怕监管严格,怕的是无差别的舆论放大;不怕合规的成本,怕的是寒了一线餐饮人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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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食品商业宣传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商业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相关行业协会不得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草案把“食品广告”扩展为“食品商业宣传”,纳入调整范围,并明确不得含有“引人误解”的内容。一字之差,覆盖半径明显扩大:从传统广告延伸到短视频带货、直播话术、社交种草等一切商业宣传形式;边界也从“虚假宣传”进一步收紧到“引人误解”。
对依赖流量营销的餐饮品牌而言,宣传文案的合规审查,已经从可选项变成必须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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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管理必要的投入,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等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防控场(网)内食品安全风险。
草案拟将“保障食品安全管理必要的投入”写入法律。此前,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04号《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已经要求连锁企业总部“每年将一定数额的营业收入用于食品安全管理”,并明确因保证食品安全所需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问题要承担责任。
如今这一要求若上升为法律,104号令便有了上位法依据,餐饮管理的合规投入也从“行业规定”升格为“法定义务”。对企业而言,安全投入不再是可省的成本,而是必须计入经营的法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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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等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第五十四条把食品安全管理的重心,从 "有没有制度" 转向 "人有没有能力":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食品安全全面负责,总监、安全员须经考核具备能力方可上岗,培训与考核全程留档备查;监管端则随机抽查、公布结果。制度建在纸面上,能力考在人身上,责任落到岗位上 —— 这条把 "主体责任" 真正压实到了具体的 "人"。
总局97号令虽然对此早有规定,但现实情况,要么在文件里挂个名 —— 总监、安全员有职位没人,有人没职责,培训考核走个过场。而现在人员配置不但有了法律地位,监管不再问 "你有没有制度",而是直接考 "你的人能不能干"。
所以奉劝各位,与其等被抽查才临时补课,不如现在就把岗位定到人、职责写进岗、考核留下痕。观望的窗口,正在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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