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2026 年 10 月 16 日)下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 "天水幼儿园血铅中毒案" 作出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芳等六人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及八年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就个人记忆而言,这应当是继 "三鹿奶粉" 事件之后,我国食品安全刑事判决中量刑较重的典型案例之一。
其实,自 2009 年以来,随着我国食品安全法规体系的不断健全,食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的案例已屡见不鲜。
接下来,就让课代表带大家一起盘点一下吧。
让我们先来看看《刑法》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条:
第 144 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 141 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违法处罚结果最重、属于行为犯,也就是只要有违法行为,无论是否出问题,都可判刑;曾经出现的故意添加非食用有毒物质包括:甲醛、硼砂、西布曲明、三聚氰胺、工业颜料、瘦肉精等。
第 143 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属于危险犯,如亚硝酸盐超标、微生物超标、兽药残留超标、变质食材等违法行为,造成造成食物中毒即入刑。
第 140 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于兜底条款,在已经发生的违法案例中,如使用回收食品、篡改日期、掺假掺劣、假冒品牌,一旦销售金额5万即已涉刑。
下面一起回顾下过去17年,食品安全行刑衔接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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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上述案例由GiGi根据个人经验,基于AI辅助技术,完成总结。请以法院具体判例为准。
从 2008 年 "三鹿奶粉" 事件推动立法至今,我国食品安全刑事追责已实现全面升级 —— 从当年 "只罚作坊、只罚员工" 的浅层处罚,走向高管追责、企业追责、外资同责、校园从重、网络从严、全链条追责的全新局面。食品安全,早已从 "违规问题" 蜕变为一条不可触碰的高危刑事红线。
2012年的”地沟油“事件、2016年的“福喜“事件对餐饮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去年的 "上海绿捷" 事件、今年的 "敌敌畏消杀" 事件,正是与餐饮行业更贴近的 "行刑衔接" 典型案例。如今,相关责任人已被批准逮捕,等待他们的,必将是法律的最终裁决。
而这些案例,无一不在指向同一个结局:勿伸手,伸手必被捉!

#餐饮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行刑衔接